冷水江天宝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某某天宝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77306号
原告:***天宝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沙塘湾街道办事处长铺村**。
法定代表人:杨树田。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红松园北里**。
法定代表人:程红彬。
原告***天宝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天宝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宝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宝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晓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