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天宝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某某天宝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5执163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天宝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沙塘湾街道办事处长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81060130755K。

法定代表人:杨树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伟,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桂宁,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宝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天宝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钢材款2359363.54元及相应利息,仲裁费9558.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2020)桂05执163号之二执行裁定,预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北海市南珠大道以东、××大道南侧××广场东区××、××、××、××、××、××、××、××、××共××套不动产,并通过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上述财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其中-01099号不动产以32000元的最高价拍卖成交。对其余8套经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桂05执163号之四执行裁定,将上述流拍的8套不动产以二拍保留价669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天宝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抵偿债务。此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其他调查方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天宝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及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所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天宝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在本案中,扣除必要的执行费用及拍卖辅助工作佣金后,申请执行人***天宝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已实现债权688814元。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邓盛达

审 判 员 李 嘉

审 判 员 丘 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韦惠敏

书 记 员 罗杨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