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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2民初189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人):***天宝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沙塘湾街道办事处长铺村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81060130755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瑶族,1987年8月16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系***天宝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男,汉族,1958年3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路49号建工大厦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569070898M。 法定代表人:陆烜。 ***天宝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作出(2022)桂0102民初1891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下合计价值6379967元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天宝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天宝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下合计价值6379967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廖 娟 审判员  王 林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