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2民初189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人):***天宝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沙塘湾街道办事处长铺村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81060130755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瑶族,1987年8月16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系***天宝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男,汉族,1958年3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路49号建工大厦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569070898M。
法定代表人:陆烜。
***天宝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作出(2022)桂0102民初1891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下合计价值6379967元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天宝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天宝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下合计价值6379967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廖 娟
审判员 王 林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