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民初1876号
原告:北京泰博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110号密云镇政府办公楼417室-2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迅达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经海五路1号院36号楼7层5-101。
法定代表人:***。
关于原告北京泰博隆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迅达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泰博隆商贸有限公司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泰博隆商贸有限公司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泰博隆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崔 欢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