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迅达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锦泰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迅达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民初4835号 原告:山西锦泰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金胜乡***村东大街南1排7号2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迅达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经海五路1号院36号楼7层5-101。 法定代表人:***。 关于原告山西锦泰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迅达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西锦泰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西锦泰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锦泰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崔 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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