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33323号
原告:山西亚鑫鼎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金胜乡***村新建西大街南3排4号2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迅达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经海五路1号院36号楼7层5-1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西亚鑫鼎盛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迅达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和解,原告山西亚鑫鼎盛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亚鑫鼎盛运输有限公司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亚鑫鼎盛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马 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郑海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