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959号
申请人:中迅达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齐河融创大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许飚,经理。
中迅达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齐河融创大道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迅达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名下967,170.915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方式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967,170.915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价值共计967,170.915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迅达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郭 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