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95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迅达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齐河融创大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许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中迅达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齐河融创大道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2023)鲁1425民初9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967,170.915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价值共计967,170.915元。本院于2023年6月5日收到中迅达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解除保全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对被申请人齐河融创大道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67,170.915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郭 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