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民初10625号
原告:天津市永邦福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白街道南杨码头北大街2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迅达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经海五路1号院36号楼7层5-1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永邦福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迅达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永邦福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永邦福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中迅达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此次起诉,并无不妥,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永邦福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