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奥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昆明奥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3401民初193号之一
原告:***,男,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昆明奥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五华区沙朗乡桃园沙靠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昆明奥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一次审理。2018年11月20日,因原告***在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昆明奥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另一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结果有利于查明本案事实,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中止审理。2019年8月22日本案恢复审理并进行第二次排期开庭。2019年8月2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46.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2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罗木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