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321执保1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随州市鑫丰石业有限公司,住址:随县吴山镇***一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昆明奥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沙郞乡桃园沙靠村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随州市鑫丰石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昆明奥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昆明奥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0000元,现因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昆明奥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存款380000元的冻结,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昆明奥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万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