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321民初2019号
原告:随州市鑫丰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吴山镇***一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调查取证,参加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领取法律文书),随县唐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昆明奥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沙朗乡桃园沙靠村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州市鑫丰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奥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随州市鑫丰石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故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昆明奥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随州市鑫丰石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随州市鑫丰石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奥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随州市鑫丰石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杨贤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