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奥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随州市鑫丰石业有限公司、昆明奥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321财保110号
申请人:随州市鑫丰石业有限公司,住址:随县吴山镇***一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昆明奥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沙郞乡桃园沙靠村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随州市鑫丰石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昆明奥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自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随州市鑫丰石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昆明奥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随州市鑫丰石业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