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虹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虹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34民初979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越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永霞,四川仗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虹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光明镇环城东路**。

法定代表人:黄其云,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机依说能,男,1966年5月14日生,彝族,住四川省越西县。

被告:***铁,男,1979年6月25日生,彝族,住四川省越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林,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四川虹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舒 建 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马海阿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