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22民初1762号
原告:陇西全德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MA73JAH79Y,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316国道以南东兴路以北东环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厚进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定西中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2316145556M,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新城区怡馨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曹秉旭,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陇西全德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定西中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陇西全德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陇西全德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陇西全德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9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陇西全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 慧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荣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