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122民初1216号
原告:定西中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2316145556M,住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新城***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富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690382463J,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南河以南规划东环路东侧(泰华汽车城招商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自平,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定西中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富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受理后,原告定西中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定西中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44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