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02民初2185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0月5日生,住甘肃省临洮县。
原告:***,男,汉族,1977年4月5日生,住甘肃省临洮县。
原告:***,男,汉族,1972年5月8日生,住甘肃省临潭县。
原告:***,男,汉族,1977年11月20日生,住甘肃省临潭县。
原告:***,男,汉族,1982年4月5日生,住甘肃省临洮县。
原告:***,男,汉族,1989年4月10日生,住甘肃省临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西中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新城怡馨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法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事务所律师。
被告:岷县西寨九年制学校,住所地:岷县西寨镇西寨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法人。
被告:聂淑明,男,汉族,1985年4月1日生,甘肃省临洮县人,居民,住甘肃省临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定西中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岷县西寨九年制学校、聂淑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定西中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岷县西寨九年制学校、聂淑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7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73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马 江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