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03财保34号
申请人:兰州天臣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土门墩街道西津西路572号第7层03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定西中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新城***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兰州天臣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定西中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2410733.9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兰州天臣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兰州天臣伟业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定西中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2410733.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冻结)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兰州天臣伟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