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京峰钢结构有限公司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503执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
被执行人:河北京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复兴路**,组织机构代码:57553396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河北京峰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北京峰钢结构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50×××3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6880.4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任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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