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京峰钢结构有限公司

572常州市申达涂料有限公司与河北京峰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民初572号
原告:常州市申达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潞城街道陈家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5726571232L。
法定代表人:朱小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江苏恒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京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西路469号后百家小区8-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45755339674。
法定代表人:李云鹏。
原告常州市申达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京峰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经催告未按期向本院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常州市申达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文娣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华杰
书 记 员 邹文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