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京峰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阳市京膳堂饮料有限公司、河北京峰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03民初1064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翠翠,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京膳堂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创业大道与**路交叉口西北。
法定代表人:乔彩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立,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梦琳,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京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西路**后百家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云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阳市京膳堂饮料有限公司、河北京峰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郭振平
审判员  杨永红
审判员  封志勇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刘 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