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京峰钢结构有限公司

***与河北京峰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26民初1911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被告:河北京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148号康桥国际14层。
法定代表人:***,职位。
被告:***,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
原告***与被告河北京峰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