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西城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西城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莱芜市泓宇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102民初2308号
原告:甘肃西城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定西市安定区商业一条街建行隔壁小**。
法定代表人:付维国。
被告:莱芜市泓宇玻璃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方下镇耿公清村东南300米。
法定发表人:***。
原告甘肃西城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泓宇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甘肃西城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甘肃西城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