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西城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定西利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甘肃西城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102财保68号
申请人:定西利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巉口镇三十里铺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甘肃西城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商业一条街建行隔壁小**。
法定代表人:付维国,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定西利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甘肃西城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定西农商银行营业部账户1600301220********内的存款202041元。担保人定西利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参加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定西利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甘肃西城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1600301220********内的存款202041元。
申请保全费1531元,由定西利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