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西城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与甘肃西城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甘肃海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102民初3200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2月25日出生,甘肃省天水市人,住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甘肃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西城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商业一条街建行隔壁小二楼。
法定代表人:付维国,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栋,甘肃笃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璇,甘肃笃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海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滨河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剡文静,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小伟,系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樵鹏伟,系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甘肃西城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甘肃海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以书面形式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甘肃西城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甘肃海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5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5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春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