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西城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西城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102财保3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2月25日生,甘肃省天水市人,群众,农民,初中文化程度,住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
被申请人:甘肃西城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商业一条街建行隔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2MA74E4WG5K。
法定代表人:付维国,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甘肃海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滨河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剡文静,系公司总经理。
***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甘肃西城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定西农商银行营业部账户16×××53内存款735200元。担保人***以其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西城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定西农商银行营业部账户16×××53内存款735200元。
申请保全费4196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军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