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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与定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1102执1368号 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友谊北路朝阳锦城; 法定代表人:吴彬,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定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商业一条街建行隔壁小二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西环路建宁小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西城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商业一条街建行隔壁小二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3月29日出生,住定西市安定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与被执行人定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西城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执行由被执行人定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西城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偿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000000元及截止2022年11月14日的期内利息325200.69元,逾期利息254332.97元,共计7579533.66;并从2022年11月15日起在本金7000000.00元的基础上按照年利率12%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负担诉讼费64857.00元、执行费6529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甘1102执13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