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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与定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1102执15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友谊北路朝阳锦城。 法定代表人:吴彬,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分行客户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分行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定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商业一条街建行隔壁小二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西环路建宁小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西城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路65号。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3月29日生,城镇居民,住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路65号。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2月23日生,城镇居民,住定西市安定区西环路建宁小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4月7日生,农民,住甘肃省陇南市成县。 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与被执行人定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西城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7日作出了(2023)甘1102诉前调书2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款3265916.64元并利随本清,负担案件受理费16023元及执行费35059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甘1102执1532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定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西城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煜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