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峰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剑阁县城北镇恒祥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四川峰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市一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执行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0823执保143号
剑阁县城北镇恒祥建筑设备租赁站、四川峰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市一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剑阁县城北镇恒祥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四川峰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市一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剑阁县城北镇恒祥建筑设备租赁站依据(2021)川0823财保12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要求对被执行人四川峰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市一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已被冻结、查封的银行账户和财产予以解除冻结、查封。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解除对四川峰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市一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和其他财产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2021)川0823财保12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解除保全内容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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