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峰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剑阁县城北镇恒祥建筑设备租赁站、四川峰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0823执保140号
剑阁县城北镇恒祥建筑设备租赁站、四川峰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市一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剑阁县城北镇恒祥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四川峰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市一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剑阁县城北镇恒祥建筑设备租赁站依据(2021)川0823财保119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保全执行,要求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查封广元市一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剑阁县门面房,限额1014327.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予以冻结(实际反馈已冻结金额为:2716.61元),并对广元市一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剑阁县门面房予以查封。上述保全措施限额在1014327.00元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2021)川0823财保11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