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峰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剑阁县城北镇恒祥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四川峰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执行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0823执保188号
剑阁县城北镇恒祥建筑设备租赁站、四川峰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剑阁县城北镇恒祥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四川峰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剑阁县城北镇恒祥建筑设备租赁站依据(2022)川0823财保17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保全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四川峰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限额在30000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实际反馈金额为2337.02),以上保全措施限额在300000.00元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2022)川0823财保17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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