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凌臣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凌臣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长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粤2071民初28935号
原告广东凌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长兴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广东凌臣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凌臣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凌臣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08.49元,减半收取2554.25元,诉讼保全费1790元,合计4344.25元(原告已预交6898.49元),由原告广东凌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招胜 人民陪审员  郭绮文 人民陪审员  吴妙玲
书 记 员  张梦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