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锋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济南清河电气有限公司与济南善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24民初3129号
原告:济南清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刘井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存,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普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刘玉峰,经理。
被告:山东锋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启玉,经理。
原告济南清河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普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山东锋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向原告济南清河电气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后,济南清河电气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清河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安自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