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锋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锋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陕西中艺润泽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民终11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中艺润泽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川县。
法定代表人:赵福泰,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锋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楼。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孙启玉,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金营,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中艺润泽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锋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民初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中艺润泽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陕西中艺润泽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中艺润泽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32元,减半收取5816元,由上诉人陕西中艺润泽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彩 虹
审  判  员       郭    丹
审  判  员       乔 文 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 官助 理      高    颖
书  记  员      李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