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22执8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锋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理人:孙启玉,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中艺润泽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川县。
法定代表人:赵福泰,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锋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陕西中艺润泽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陕西中艺润泽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中艺润泽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陕西中艺润泽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赵福泰名下在华贸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有51%股权、在陕西永泰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49%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陕西中艺润泽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赵福泰在陕西永泰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处享有的2%股权120万元,冻结期限为二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慧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延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