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锋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锋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陕西中艺润泽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622执81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锋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中艺润泽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东锋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中艺润泽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锋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中艺润泽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783188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陕西中艺润泽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股权登记等情况进行了“四查”,经查被执行人陕西中艺润泽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有股权;
2.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陕西中艺润泽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陕西中艺润泽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3.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对被执行人陕西中艺润泽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予以冻结;
4.本院于2021年12月27通过网络司法扣划82897元兑现给申请执行人山东锋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电话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据此已向其作充分释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陕西中艺润泽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山东锋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