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91民初2542号
原告: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信高科技工业园1区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2050644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锋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华路1号齐鲁软件园6号楼(创业广场D座)B515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42426625N。
法定代表人:***。
被告:水发智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1号齐鲁软件园6号楼(创业广场D座)C505-1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MA01FEM838。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锋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水发智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67元,案件申请费3087元,由原告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