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1强清94号
申请人:常熟市某局。
负责人: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某,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常熟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申请人常熟市某局以常熟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注销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强制清算。本院立案后,通过法院专递向被申请人邮寄强制清算申请书、异议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均被退回。此后,本院至被申请人注册地所在社区张贴上述材料。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成立于2017年12月8日,公司注册资本220万元,法定代表人刘某,其系公司唯一股东。
另查明,2023年6月17日,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被申请人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自该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清算义务人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部门或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根据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出现解散事由后,至今未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故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予以受理。同时,被申请人住所地在常熟市,本院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常熟市某局对常熟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二、指定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担任常熟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