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大原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清大原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7执48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清大原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表靛厂南路55号307。
法定代表人候燕华,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小平,系北京清大原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浦江县顺通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黄宅镇黎明村戚宅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晓斌,系执行董事。
申请人北京清大原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浦江县顺通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金华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7月3日作出(2018)金裁经字第2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浦江县顺通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清大原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浦江县顺通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北京清大原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本案仲裁受理费1524元,处理费400元,共计1924元由浦江县顺通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承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浦江县顺通渣土清运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浦江县顺通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浦江县顺通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注册地进行了实地调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浦江县顺通渣土清运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浦江县顺通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浦江县顺通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浦江县顺通渣土清运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回告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被执行人浦江县顺通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7执48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利平
审 判 员 陈立伟
审 判 员 张国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吴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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