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022民初2065号
原告:固安县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新中东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汪宗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洁玫,河北环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南春路1号122室。
法定代表人:梁富先,总经理。
被告:北京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原名北京世纪豪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六区14号楼701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郭新华,总经理。
被告:北京清大原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南路55号307。
法定代表人:侯燕华,总经理。
以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XX,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猛,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固安县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北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北京清大原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固安县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固安县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00元,减半收取6200元,由原告固安县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永贤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