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大原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固安县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戴维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北京多维豪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022民初2065号
原告:固安县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新中东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汪宗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洁玫,河北环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南春路1号122室。
法定代表人:梁富先,总经理。
被告:北京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原名北京世纪豪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六区14号楼701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郭新华,总经理。
被告:北京清大原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南路55号307。
法定代表人:侯燕华,总经理。
以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XX,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猛,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固安县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北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北京清大原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固安县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固安县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00元,减半收取6200元,由原告固安县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永贤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