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大原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清大原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戴维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民辖终10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清大原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现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侯燕华,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梁富先,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清大原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82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北京清大原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主要上诉理由为:其现在的实际经营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审法院不应以营业执照的变更日期确认实际经营地的变更日期。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北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依据与北京清大原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咨询服务合同》提起诉讼,在该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的由甲方(北京清大原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管辖法院不违反人民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工商注册信息显示,北京清大原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注册地于2019年1月24日变更至北京市东城区,北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递交起诉状的时间是2019年1月8日,故在北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起诉时北京清大原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仍位于原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京清大原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营业执照变更前主要办事机构已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北京清大原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所提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北京清大原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北京清大原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静
审 判 员  许广会
审 判 员  梁 睿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慕林芳
书 记 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