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4民初11786号
原告:呼伦贝尔百吉纳生态有机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负责人:赵永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伟,内蒙古百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融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杜殿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宝同、张建南,上海源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清大原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XXX号XXX号楼XXX层XXX单元508。
法定代表人:候燕华。
上列当事人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呼伦贝尔百吉纳生态有机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顾敏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