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大原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呼伦贝尔百吉纳生态有机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与上海融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7民辖终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呼伦贝尔百吉纳生态有机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
法定代表人:赵永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伟,内蒙古百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融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杜殿玺,经理。
原审第三人:北京清大原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侯燕华,经理。
上诉人呼伦贝尔百吉纳生态有机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吉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融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番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清大原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2018)内0726民初12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百吉纳公司上诉称,百吉纳公司与融番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签订的《冷库设备购销与安装合同书》首页注明工程名称、施工地点、施工公司,故该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该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即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审理。案涉合同约定的设备管辖权法院是设备安装地及使用地法院。因为设备是融番公司向多个厂家采购的,不可能由设备的多个生产地法院管辖。综上,百吉纳公司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结果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726民初1267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移送至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审理。
融番公司答辩称,一、该案涉合同法律关系是加工承揽(定作)合同关系,非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案涉《冷库设备销售与安装合同书》约定百吉纳公司的主要义务是按期付款,融番公司作为承揽人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提供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调试后设备的速冻能力达到约定的标准,这是对承揽人工作成果的质量要求。依据以上权利、义务的约定,双方应属于承揽合同关系。(一)该案标的物冷库设备与电控系统的安装、调试系融番公司根据百吉纳公司的要求进行加工、安装和调试,双方签订的《冷库设备销售与安装合同书》对技术参数、设备结构、数量、供货范围等进行了明确约定,该制冷系统对于百吉纳公司具有特殊性。(二)根据2017年6月30日双方签订的《冷库设备销售与安装合同书》第三部分第二条2.2款、2.5款”施工过程融番公司服从百吉纳公司的管理”第四条4.3款”合同所设计原材料百吉纳公司有权自行采购,融番公司对此仅负责施工”第五条”百吉纳公司有设计变更权”的约定,进一步说明该套设备及制冷系统是基于百吉纳公司的特殊要求进行制造的。百吉纳公司在制冷设备、电控系统安装的制造过程中有向融番公司进行监督的权利。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等规定的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承揽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三)双方签订的《冷库设备销售与安装合同书》中虽然使用了”工程名称””施工”等文字,但合同主要约定了设备的型号、数量、应该达到的制冷温度要求与设备制作完成后的交付、安装、调试。实际履行过程中也是由百吉纳公司提供厂房,融番公司负责安装制冷设备。另外,案涉合同第三部分第二条”双方的义务”中明确约定,安装所需的水电等由百吉纳公司负责提供,融番公司仅负责安装,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结构与各设备、管线,所以融番公司并无任何建设工程合同意义上的施工行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加工承揽合同的管辖规定,该案合同履行地为加工行为地即融番公司厂区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故该案应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二、案涉《冷库设备销售与安装合同书》第四部分第五条第3款虽有管辖约定,但该约定存在语句不通,无法理解的情况,导致该约定不明。百吉纳公司在上诉状中表明约定管辖法院是设备安装地及使用地法院,该内容系百吉纳公司自行修改添加,不是合同原文所书写的内容。案涉《冷库设备销售与安装合同书》关于管辖约定表述为”在具有本合同设备管辖权法院起诉”,该表述语句不通,无法准确理解,故该管辖约定不明。综上,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裁定驳回百吉纳公司的上诉请求。
北京清大原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百吉纳公司与融番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签订的《冷库设备销售与安装合同书》明确约定工程内容主要为产品购销及冷库设备、电控系统的安装与调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一审法院确定该案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并无不当。百吉纳公司与融番公司对在案涉《冷库设备销售与安装合同书》第四部分第五条第3款中作出的”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出现法律纠纷不能协商解决时,在具有本合同设备管辖权法院起诉”的管辖约定,不能达成一致理解,故该管辖约定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的规定,因该案管辖协议约定不明,起诉时不能确定管辖法院,故该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关于该案被告住所地,融番公司作为该案一审被告,其所在地位于上海市嘉定区,上海市嘉定区为一审被告住所地。关于该案合同履行地,百吉纳公司和融番公司在案涉《冷库设备销售与安装合同书》中虽约定了交货地点,但交货地点不是合同履行地,双方在案涉合同中未对合同履行地作出明确约定,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确定该案合同履行地。百吉纳公司一审时的诉讼主张均指向融番公司在案涉合同中的违约行为,并据此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工程款、赔偿损失,虽然百吉纳公司在一审诉讼请求中有要求融番公司给付金钱的内容,但主要是要求融番公司以给付金钱的形式来承担违约责任,并非简单的要求融番公司根据合同义务支付价款,故该案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为融番公司,融番公司所在地即上海市嘉定区为合同履行地。综上,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既是被告住所地法院又是合同履行地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已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公布施行后废止,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确定该案合同履行地,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但一审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百吉纳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薛忠卫
审判员  丁 可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单志晶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