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民终11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清大原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1号楼4层D单元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731842222。
法定代表人:侯燕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添鹏,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牟定丰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共和镇中园西路农业银行对面(宿遵雄一楼出租屋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3MA6PXJBU8D。
法定代表人:胡子庭,系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开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2000号9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61882140。
法定代表人:全先国,系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清大原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牟定丰达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开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牟定县人民法院(2021)云2323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清大原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牟定丰达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清大原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清大原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北京清大原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32元,减半收取6316元,由上诉人北京清大原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担(已交),退还上诉人北京清大原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6316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芳
审判员 杨 洁
审判员 吴启贤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李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