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3914号
原告:北京清大原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1号楼4层D单元508。
法定代表人:侯燕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添鹏,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开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共和新路5308弄32号6楼。
法定代表人:全先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波霞,云南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牟定丰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共和镇中园西路农业银行对面(宿遵雄一楼出租屋二号)。
法定代表人:胡子庭。
原告北京清大原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开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牟定丰达置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海市针对新冠疫情启动相关政策,双方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诉讼活动不能正常参加。
本院认为,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应当中止诉讼。本案当事人因疫情影响,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参加,属于不可抗拒的事由,故本案依法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张 呈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 恒
书 记 员 席璟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