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大原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清大原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开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3914号之一
原告:北京清大原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1号楼4层D单元508。
法定代表人:侯燕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添鹏,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开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2000号9幢。
法定代表人:全先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波霞,云南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昌,云南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第三人:牟定丰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共和镇中园西路农业银行对面(宿遵雄一楼出租屋二号)。
法定代表人:胡子庭。
原告北京清大原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开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牟定丰达置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北京清大原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清大原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呈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 恒
书 记 员  苏亚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