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1民初1700号
原告:北京清大原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1号楼4层D**5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创艺园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红荔路交汇处中银花园办公楼B栋14CA。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清大原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创艺园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北京清大原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创艺园文旅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并已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清大原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清大原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薛 蓓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马 莹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