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27财保66号
申请人:吉木萨尔县*****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专业合作社。
负责人:***,系合作社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吉木萨尔县*****专业合作社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木萨尔县*****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吉木萨尔县*****专业合作社申请。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