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拉萨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藏0104执10号
申请执行人拉萨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工业园区管委会13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MA6T1EE31Q。
委托代理人朱小宇,西藏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胡立强,该公司总经理。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事项委托等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土地及房产等财产信息,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仅查询到其工商登记信息。西宁市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函显示该公司已处于吊销状态,且唯一股东胡立强股权在吊销前已被多家法院查封(轮候)。期间,执行人员通知申请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目前该案执行期限已经结束。2020年11月2日执行人员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在充分了解法院执行局所做的工作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 宏
审 判 员 桑 吉
审 判 员 卡 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旦增达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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