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拉萨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冀物金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103民初2110号
原告:拉萨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工业园区管委会13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MA6T1EE31Q。
法定代表人:达瓦次仁,任职情况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生,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冀物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寺东路3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064337307F。
法定代表人:孙继承,任职情况不详。
第三人:四川羚冀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和美西路8号2栋1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321604315C。
法定代表人:李华勇,任职情况不详。
本院在受理原告拉萨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冀物金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羚冀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原告发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原告应预交本案诉讼费,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到本院交纳,也未向我院提交诉讼费减、免、缓申请和相关证明。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拉萨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次仁德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旦增次央
false